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林村田
- 原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0萬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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