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 原告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 被告
-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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