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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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