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林村田、蔡漢忠
- 原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寶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漢忠 未載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 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併補正被告蔡漢忠之住、居所,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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