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吳世立、李采緁
- 原告協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怡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協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立 被 告 怡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875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郭于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6萬1,812元) 1 利息 96萬1,812元 113年3月1日 114年7月22日 (1+144/365) 5% 6萬7,063.33元 小計 6萬7,063.33元 合計 102萬8,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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