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0號
- 原告
- 秦瑋君
- 被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被告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釧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7,278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55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12,278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