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3號
- 再審原告
- 黃建諭
- 再審被告
- 芸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碧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萬8,842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