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邱義燈
被告
呂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命補正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1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