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佑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銘律師
- 被告
- 聯禾食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駿逸
- 被告
- 加展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