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鐘盈宗
- 被告
- 鍾秉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在內。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鄰近相近條件之公寓建物於113年8月間之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萬1,89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而系爭房屋之面積為86.62㎡(含總面積71.40㎡及附屬建物面積15.22㎡),坐落之基地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171萬4,712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萬6,000元/㎡×面積112.81㎡×原告權利範圍1/5=171萬4,712元】,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結果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1、29至31頁)。參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2萬5,3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補發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則系爭房屋交易價額約佔系爭房地交易總價之6.81%【計算式:12萬5,300元÷(12萬5,300元+171萬4,712元)=6.81%,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依此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萬1,043元【計算式:房地交易單價10萬1,892元/㎡×系爭房屋持有面積86.62㎡×6.81%=60萬1,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