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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海蘋
被告
謝尚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011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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