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黃信滿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萬3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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