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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黃文鵬即宜加寵物生活館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盲人重建院等
法定代理人
曾瀚霖
被告
銓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章
被告
福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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