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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楊尉輈
被告
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睿晨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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