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傅紫玲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8,65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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