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並補正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並補正被告「青青禾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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