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0號
- 原告
-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傳龍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 被告
- 熙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633,640元 1 利息 633,640元 112年3月8日 114年3月9日 (2+2/365) 5% 63,537.6元 小計 63,537.6元 合計 697,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