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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徐靖希
原告
王兪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佑律師
被告
眾成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凱
被告
楊心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萬4,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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