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 原告
- 晶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被告
- 劉錦貞
- 被告
- 陳威翰
- 被告
- 陳凰菱
- 被告
- 陳瑾樺
- 被告
- 陳沛孺
- 被告
- 陳建成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淑華
- 被告
- 陳盈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