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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告
潔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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