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 原告
- 森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興邦
上列原告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扣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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