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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若美陳佳君蘇子陽

原 告
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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