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黃若美、陳佳君、蘇子陽
- 當事人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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