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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律師
被告
鍵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萬6,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萬3,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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