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楨彬
- 被告
- 鍾佳霖
- 被告
- 筌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元(計算式:820,000元+1,230,000元=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