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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 原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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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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