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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騏樂科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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