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7號
- 原告
- 楊喻婷
- 被告
- 台速快遞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之利息
應自114年4月5日起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日止共計7,397
元【計算式:本金200萬元×年息5%×(27/365)=7,39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7,397元【計算式:
200萬元+7,397元=200萬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