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5號
- 原告
- 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佳穎
- 被告
- 瑞德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勵承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6,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90元(計算式:2萬1,390-500=2萬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