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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被告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就附表所示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所簽署之和解協議不存在。㈡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專利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核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和解協議不存在,並變更登記專利權人為原告所有等情,因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上之權利或人格權有所主張,又非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之訴訟中關於回復名譽之性質上本屬於人格權之範疇,應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未具體說明其系爭專利權之客觀價額為何,且該部分亦無市場價值可供參考,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專利名稱 2025/3/31當前專利權人 無線供電系統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具有電壓保護之無線充電接收裝置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自動感測之無線充電系統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雙偵測線路無線充電系統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防水電子設備及防水電子裝備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Wireless charging system with double detecting circuits GZ ELECTRONIC CO.,LTD.,TAIWAN Wireless charging system with auto-detection GZ ELECTRONIC CO.,LTD.,TAIWAN Double detecting circuit wireless charging systems Guozhi Electronics Co Itd The wireless charging system of automatic sensing Guozhi Electronics Co I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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