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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林實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上訴人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民事上訴狀所載之先位、備位聲明應屬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聲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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