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宏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意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宛靜
曾塏晴
楊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000元(計算式:2,070,000元+1,977,000元=4,0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