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黃信滿
- 當事人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給付服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萬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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