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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信滿

  • 當事人
    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室連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請求給付服務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萬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39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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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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