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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3號

返還溢扣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原告
馬玉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被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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