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被上訴人
徐煒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