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呂宇晟
- 上訴人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徐煒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被 上訴人 徐煒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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