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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 上訴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徐煒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被 上訴人 徐煒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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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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