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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幸玲
被告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文賢
被告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表,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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