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鍾幸玲
- 被告
- 賢成推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文賢
- 被告
-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表,有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