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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被告
慶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被上訴人
原告
李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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