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23號
- 原告
- 江榮欽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原律師
- 被告
- 邱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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