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鄧雅心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瑛駿科技有限公司、劉慧瑛、陳彥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 訟 代理人 莊玉芬 被 告 瑛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修瑋 被 告 劉慧瑛 陳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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