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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嚴任瑜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伯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伯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嚴任瑜(原名 嚴仲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萬10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2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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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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