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伯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嚴任瑜(原名 嚴仲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萬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2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