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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伯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嚴任瑜(原名 嚴仲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萬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6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25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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