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8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 被告
- 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逸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橙藝室内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橙藝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邀被告陳逸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復又於113年1月17日邀被告陳逸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並聲明同意原告「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之約定,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100萬元。前述授信綜合額度分成4筆款項(135萬元、15萬元、90萬元、10萬元)動用撥款,分述如下:
⒈111年12月23日撥款135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67萬4,583元。
⒉111年12月23日撥款15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7萬4,069元。
⒊113年2月6日撥款9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6年2月6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71萬9,652元。
⒋113年2月6日撥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6日起至116年2月6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定期儲金利率加碼1.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7萬9,957元。
㈡詎被告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1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尚欠原告本金154萬8,2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經原告催告後仍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一次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結果、產品利率查詢結果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