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42號
- 原告
- 龍興冷凍冷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扶停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沂庭律師
- 被告
- 正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人
- 被告
- 雷昇昌
- 兼法定代理 PETER CHIH-CHIANG CHI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先位聲明為:被告正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PETER CHIH-CHIANG CHIEN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為:被告雷昇昌應給付原告至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前開聲明金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查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