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7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即參加人
冠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紫渝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碩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堅心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