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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

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偉民
被告
盈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常會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該項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14 年5月21日送達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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