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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吳秉庭、沈會承

  • 原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 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萬3,09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1頁)。查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85頁至30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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