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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8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原告
美鹿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綺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6,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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