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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高沛株
被告
蔡文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主張略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工作,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玉婷」、「陳惠雯」、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漢哥」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三人以上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基於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2年6月4日,邀請原告加入投資群組,以假投資名義詐欺原告,使其誤信為真而按指示於112年9月25日16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和安勝店,交付60萬元給自稱POEMS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李榮記」之被告,被告並交付偽造之POEMS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現金收款單據而行使之。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陳明:對原告的請求沒意見,只是要慢慢還,待執行完畢後會還給原告,家裡的經濟狀況不好,所以目前無法賠償,要等回歸社會上班才有能力還錢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到庭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屬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自應依法為其敗訴之判決。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復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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