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77號
- 原告
- 吳珮君
- 被告
- 琉璃天奈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