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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8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永豐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李清照
被告
蕭湘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68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以114年補字第1381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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