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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0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何奕萱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茂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洋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35萬1,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218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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