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温孝勤
- 被告
-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 兼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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