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智超

上訴人
即原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朝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38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就原審訴之聲明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就原審訴之聲明㈢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550元(計算式:1萬50元+4,500元=1萬4,5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