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蔡宗和、鄭瑞賓
- 上訴人福港餐飲有限公司法人、陳永霖
- 被上訴人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福港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和 上 訴 人 陳永霖 被 上訴人 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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