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號
- 上 訴 人
- 福港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和
- 上 訴 人
- 陳永霖
- 被 上訴人
- 饗樂餐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