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羅羽媛

上訴人
燕京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被上訴人
加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1,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